摘要
由于立法的空白,对实践中私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存在争议。本文从证据法的基本理论角度分析,认为由于私人取得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满足了证据资格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应该对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善,使这一制度规范化,以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09年第4期65-67,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