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自治机构的法律地位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认其为非法人团体能为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提供理论支持。但其中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民事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予以控制。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物权法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的矛盾与冲突>西南民族大学校级青年重点项目07SQ2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