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多重自治的基础和核心。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族自治县享有自治条例制定权、单行条例制定、变通规定制定权、补充规定制定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区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立法自治权。本文以峨山彝族自治县为例,从自治条例为行使自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治条例构建了和谐民族关系的法制基础,地方立法的质量明显提高和立法自治增强了依法治县意识四个方面分析了立法自治的效应;对立法自治存在的问题:变通权行使的缺失,立法自治权行使不规范,自治条例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缺失进行了分析研究。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24-128,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