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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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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出处 《机电安全》 2009年第10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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