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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如何订立“培养费”及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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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询台:我是宜宾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现就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培养费”的问题向你们咨询。企业拟定的《劳动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条款:在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和技术职务的员工.坚持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支付培养费2万元至10万元,方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请问.关于“培养费”的合同约定是否有效.有无法律依据?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9年第8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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