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赃物追缴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但是,一旦赃物进入流通领域,有时是在受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交易的,此时,追缴赃物似乎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产生了冲突。其实,从被交易物品的非法来源、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交易主体的恶意性,全面、彻底地否定了赃物流通领域中的善意特征,因此,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阻碍赃物追缴的问题。在追缴赃物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找准执法办案与追缴赃物关联性、合法性,切忌随意性和不一致性,为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加以严格区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9期63-63,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