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路易威登公司诉金凯悦酒店、赵泓侵犯商标权的6起诉讼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
2007年8月29日,路易威登公司代理人到东莞市石龙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内的集荣金鹰名店(赵泓为业主),购买了印有“LV”商标的手袋等总价为2150元的商品,并取得了发票和打印单各1张。同年10月16日,路易威登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6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凯悦酒店和赵泓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10期11-11,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