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五"时期,环保指标是我国唯一没有完成的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反思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以原告不适格为由止步于起诉阶段,长此以往一些环境侵害行为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将无法制止。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9期62-63,共2页
Commercial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2008年度规划项目<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FX31)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