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张某是A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2月.张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张某将A公司申诉到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者 易丹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新前程》 2009年第10期71-71,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