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商法明文规定了营业转让中转让人应负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在学说上,对于该义务的性质存在着必然产生说与法定义务说的对立,即前者主张竞业禁止义务是营业转让的必然结果,而后者主张该义务是法律为实现某种政策性的目的而特别规定的义务。有些类型的营业转让并不一定要求转让人负竞业禁止义务,且法律也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该义务,故法定义务说更具说服力和合理性。尽管如此,从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来看,应立法明文规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为宜。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32-38,共7页
Pacific Journal
基金
"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