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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与财产权保障的冲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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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环境保护应当协调好环境规制与财产权保障之间关系。德国《宪法》尽力协调私人财产权自由保障功能和社会公正功能之间关系的做法值得借鉴。在环境规制行动中,要分清对财产使用的负外部性的规制和特殊贡献两种不同情形,贯彻好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
作者 徐以祥
出处 《公安研究》 2009年第9期95-95,共1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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