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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签订履行延长协议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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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1月16日,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第三人东营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东营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钻杆管体200吨,每吨单价19000元,总价3800000元;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在东营交货,货到验收合格后7目内一次性付款。该合同还对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验收方式、索赔条款等均作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
出处 《中国审判》 2009年第10期84-85,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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