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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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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在侵权行为理论中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其雏形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我国目前对该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和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它们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
作者 卢国欣
机构地区 佳木斯市公证处
出处 《活力》 2009年第05X期119-119,共1页 Vi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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