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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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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新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生产用机器设备(除车辆以外),其支付的增值税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这标志着我国执行的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对机器设备的评估是否会产生影响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浙江一些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投稿,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阐述了各自的一些观点,这些观点有相通之处,也有碰撞。本刊在此编发了三篇文章,三篇文章的作者分别从各自的视角对此问题发表了看法,有些观点注重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有些侧重于理论上的分析。编者把部分执业人员对此问题的一些看法呈现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平台,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在观点的碰撞和融合中找出适合的问题解决之道,也希望能为大家执业带来一些帮助。
作者 李莉
出处 《中国资产评估》 2009年第9期19-21,共3页 Appraisal Journal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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