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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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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引发了较大争议。自首有刑法的固有价值和规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改变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即使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行为人有报告义务,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作积极评价,这不属于重复评价。同时刑法本身也无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特别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可一般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成立自首,这是自首制度本质和精神的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标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
作者 王玉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22-29,共8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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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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