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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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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逻辑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常态下的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无偿客运合同;好意同乘中的施惠方构成侵权行为时,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通说认为的适当补偿责任,只是根据社会学解释方法其赔偿范围应当予以适当减轻已。
作者 王雷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年第5期64-68,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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