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叶,在世界范围内,过错责任在各国的侵权法中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然而,进入20世纪,严格责任在各国侵权法中的比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许多学者甚至提出了能过超越现有侵权法结构的整体解决方案,即综合性损害赔偿制度。新西兰于1974年将其付诸实施。作为最激进的、最典型的综合性事故赔偿制度,新西兰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的综合性严格责任制度,其基础是禁止受害人提起人身伤害之诉。尽管该制度始终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对责任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严格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对正义的要求。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53-59,共7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