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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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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食品检验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出处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09年第9期19-20,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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