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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修订)中节能监察的内容及法律依据汇总——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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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淘汰落后产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修订)(以下简称《节能法》)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出处 《浙江节能》 2009年第3期33-34,共2页 Zhejiang Energy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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