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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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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作者 陈伟强
出处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27-29,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休谟 关文运译.《人性论》[M].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25页.
  • 2黎宏.《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法律出版社,刑法论丛,第12卷第61页,第63页,第70页,第73页.
  •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263页.
  •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100页.
  • 5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M].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78年版.第197页,第199页.

共引文献72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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