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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入室,虽未构成盗窃罪也可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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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9年2月15日,李某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采取翻墙、撬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的家中,盗走儿童银手镯三只、旧手机一只,经鉴定,财物价值尚不足500元。鉴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才构成盗窃罪,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作者
方园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9年第9期42-42,共1页
关键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
盗窃罪
“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小偷
公私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
作案工具
分类号
D924.345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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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大工作
2009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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