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FC税制不仅可以有效管制居民纳税人通过避税港基地公司进行避税活动,而且可以支持其他反避税立法,避免转移定价税制的缺点。然而,CFC税制存在着适用缺陷,并可能违背国际税收规则。我国现行CFC税制不仅规则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未能有效区别对待非避税型CFC与避税型CFC,可能阻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本文认为,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适当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其他国家最新立法经验,从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两个层面完善我国CFC税制,尽可能克服CFC税制的缺陷。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6期65-68,共4页
Commer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