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迄今为止,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制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和以道德制约权力这四种权力制约模式并没有解决权力的滥用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没有认识到国家(政府)权力的"权利"只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基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出让(让渡)并以订立契约的形式进而形成的。国家(政府)权力的"权利"之目的和归宿仅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并促进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因此,公民权利的"权力"对于国家(政府)权力的"权利"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性,只有以制度的方式承认、维护、彰显和落实公民权利的"权力",才能最终解决如何有效制约国家(政府)权力这一理论和实践难题。
出处
《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41-44,共4页
Forward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