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概念化现象,使其既不能正常地作为主体参与到民事活动中去,也难以用现代民事主体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陷,实际上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理论缺乏自主性构建造成的。制度完善应回到对所有制和法人制度理论的重新阐释。对现行法人进行外部限制和内部自治重构,可资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构建之途径。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09年第6期78-8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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