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木材税费征收的现状目前南方林区木材税费的征收,有如下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计征项目越来越多。1985年计征的项目只有10%的产品税和20%的林业基金两项。1986年增加了3%的营业税,5%的城建税,2%的教育附加税和每立方米7元的林区建设费4项。1987年以后,又相继增加了10%的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收取后按造林面积返给林农),8.8%的农林特产税,2%的森林植物检疫费和每立方3元的林政管理费。
出处
《林业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13-16,共4页
Issues of Forest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