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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补偿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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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行补偿方式的弊端按现行森工会计制度规定:南方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损耗的补偿,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收取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然后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我省木材公司按7%,贮木场按5%)返回而实现的。在木材放开后的集体林区继续实行这一补偿方式有诸多不足之处:
作者
许毓贵
兰支远
机构地区
湖南省林业厅计财处
出处
《林业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38-39,共2页
Issues of Forestry Economics
关键词
林业企业
固定资产
补偿方式
分类号
F326.25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林业经济问题
1990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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