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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补偿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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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行补偿方式的弊端按现行森工会计制度规定:南方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损耗的补偿,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收取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然后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我省木材公司按7%,贮木场按5%)返回而实现的。在木材放开后的集体林区继续实行这一补偿方式有诸多不足之处:
出处 《林业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38-39,共2页 Issues of Forestry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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