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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权利构造与立法实现——对德国“一般人格权”理论之借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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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权理论借重民法等部门法的理论优势以及谋求理论与实践的平衡应当成为环境权研究的新思路。德国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权利构造与历史演进对环境权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一般人格权在德国被视为一种"框架权利",区别于具体人格权。实证研究说明推动一般人格权的历史演进具有四个重要的因素,分别是民法的功能缺陷、宪法的宽泛保障、判例的偶然契机、理论与实务并举。联系环境权,不难发现,环境权与一般人格权具有属性之共通。有鉴于此,环境权的权利构造应当包括一般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权。此种权利构造能发挥解释、创造、补充和协调的功能。从环境权立法实现上看,应当划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入宪和作为一般环境权入宪两个不同阶段,并通过把握司法审查环境权案件的机遇和增强司法判例的参照作用以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作者 冯佳斌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23-30,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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