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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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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情概要 陈先生离职后找公司索要8万元“保密费”,理由是已经信守承诺履行了保密义务,公司觉得没道理.双方就闹上了法庭。陈先生于1996年开始在深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2004年4月调到电子公司设在厦门的技术服务站担任站长、工程师。2008年5月份.陈先生与电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作者 王毓南
机构地区 厦门理工学院
出处 《厦门科技》 2009年第5期45-48,共4页 Xiamen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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