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中国欲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以公司为主体的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目前,笔者尚不清楚还有多少国有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造,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未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肯定存在。因此,涉及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纠纷也会存在,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依然值得探讨并且对非公司制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