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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预收工程款纳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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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对预收工程款实行预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方式,并已实施多年。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7]104号文件形式,重新核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20%,白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徐地税[2007]171号文件形式,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
作者 王东科
机构地区 江苏徐州
出处 《财会月刊(中)》 2009年第11期52-5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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