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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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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机构地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9年第30期31-3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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