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位权与撤销权同为合同中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虽然两者在适用的目的、行使的方式、债权的保全范围、费用的负担主体等方面相同,但在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形式、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到期的要求、债务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上以及权利行使的时间上仍有明显不同。只有弄清楚两者之间在适用上的区别,才能使债权人在债权遭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时采取正确的保全措施,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24-25,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