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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制困境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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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的国家战略之一。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首先应该协调好地方政府间关系,关键问题是整合"经济区"与"行政区"的关系。但要推进这种整合,协调一致的区域法制是必要条件。先市场调节,后行政协调,再到立法协调,这是区域法制协调的解决路径。而实现该路径的前提条件是我国区域法律制度的完善,即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协议法。
作者 何渊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84-90,共7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协议--中国特色的区域法制的协调机制研究”(08cfx102)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 1《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第3项规定.
  • 2F. Zimmerman, "Interstate Cooperation: Compact and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Westport, CT: Greenwood Press, 2002 ), pp. 165 - 180.
  • 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
  • 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度》.
  • 5《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
  • 6《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部门衔接落实制度》.
  • 7《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
  • 8王腊生.《地方立法协作若干重大问题探讨》,2007年第四届长三角法学论坛论文集.
  • 9丁祖年.《关于我国地区间立法协作问题的几点思考》,2007年第四届长三角法学论坛论文集.

同被引文献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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