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将整合区域经济集团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规定,使区域集团的存在合法化。但是,由于制度链接的不足以及法律解释上的困难,WTO的多边主义和不歧视精神,遭遇区域集团的严厉挑战而无所作为。本文认为,WTO是经过广泛协商和理论验证的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作为规则导向型的体制,WTO需要将规范的作用提到首位,逐渐与区域集团在基本目标、贸易保护措施等方面,形成一种彼此尊重的竞合关系,开放的地区主义值得探索。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22-128,共7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对策研究"(07FXB002)的课题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