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在司法实务中面临诸多挑战。对此,许多刑法学者开始对传统犯罪对象理论进行改良或重构,然而他们所谓的改良或重构都是建立在犯罪对象一元结构基础之上的,而事实上犯罪对象无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明显体现出犯罪对象的二元结构。其中一元是犯罪对象本身的客观实在性,另一元是犯罪对象所映射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二元结构通过一定的法则、规则有机地统一于犯罪对象之中。对此,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和现行《刑法》均应做一定程度的修正。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45-52,共8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