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务派遣可采取"单一雇主"和"联合雇主"的法律规制模式。两种模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试图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在劳动保护义务方面,采取"单一雇主"模式的规制方式,规定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唯一雇主;在违法后果方面,依据"联合雇主"模式的特点,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权利、义务、责任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混乱配置,系统规范的缺乏,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的落空。鉴于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我们应当健全"单一雇主"模式。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53-58,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