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然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就此规定了四项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产生了一定的认识分歧和适用误区。究其原因,一是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两个基本"的定罪起诉原则,二是与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刑事起诉标准有关。"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起诉标准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有付诸司法实践的现实基础。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应对我国刑事起诉标准予以重建即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02-110,共9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