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权益保障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价值。但刑事和解中权力的过度推进却使被害人再次被害。在我国的现实语境中,更应对此进行防范。和解程序设计中,应构建被害人与被告人自主沟通、商谈的程序空间,以此促成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的达成;应有律师对贫困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应设置被害人异议程序和申请撤销和解程序;对与和解相关的国家机关裁量权应严格控制。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31-136,共6页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交涉正义的价值与实践--和谐社会理念关照下的交涉性刑事司法>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号为08CFX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