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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初年政府对矿场运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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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矿场保安为维护矿场治安,民初政府要求各矿区要设立警察机关,“深山矿野矿区发展渐成市镇者,多有工商杂处,人事日繁,非设立警察机关不足以保安全而维秩序”。为统一规范全国各矿区警察机构的设置,1915年2月,农商部与内务部联合颁布了《矿场警察局、所组织章程》,规定:各矿业公司为维持秩序、保护安全,得“酌量情形分别禀请该管地方道尹或县知事设立矿场警察”,
出处 《新校园(上旬刊)》 2009年第10期186-187,共2页 New Camp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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