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特征,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鉴定人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评价标准;应当逐步建立起执业保险机制以解决执业赔偿责任问题。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84-86,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2007年度项目"司法鉴定人执业责任体系研究"(07SFB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