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应以治疗终结为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事故相关方出于各种目的,要求在治疗终结前即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于此类情况,应当按照损伤对解剖结构及功能状况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单纯影响解剖结构的,可适时提前评残;解剖结构影响,生理功能受累程度明确的,也可适时提前评残;解剖结构异常,生理功能受累程度暂时难以明确的,可先按解剖结构异常评残,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若相关方利益因提前鉴定而受损的,可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I0005-I0006,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