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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未遂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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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唆未遂,根据我国的相关刑法理论,是指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在此情况下,教唆者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教唆未遂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什么,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却存在着争议。教唆未遂既不是因共同犯罪,也不是因犯罪未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未遂行为,应当以犯罪预备予以认定。同时,有必要对现行刑法有关教唆未遂的规定做出调整,改变目前所有的教唆未遂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限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教唆未遂行为的范围。同时,应当降低对教唆未遂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刑法对犯罪预备的规定来处罚教唆未遂行为。
作者 陈丽天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13-117,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等》(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 2姜伟.《犯罪形态通讯》,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 3高明暄,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 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 托马斯·魏根特著 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10页.

共引文献80

同被引文献4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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