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案件的情节审查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或其它刑罚时起着关键的作用。为把握死刑标准和调节量刑上取得综合平衡,笔者认为,必须正确认识量刑情节的种类。具体适用量刑情节时,应把握: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逆向情节不能简单地进行互相抵销;减轻处罚要以量刑幅度为基准;酌定从严情节一般不宜作为适用死刑的主要事实根据;立法、司法中遇到的某些突出问题也应作为酌定从宽情节。笔者建议,应在刑法条文中增补具体的量刑标准,同时将一部分酌定情节法定化,使其上升为法定情节;立法应将某些罪的量刑情节依其轻重顺序加以排列,并列出与之相对应的刑罚等级和档次;在法律条文上将情节内容具体划分为三个等级,与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三个档次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应以刑事判例汇编的形式公布典型判例,赋予其与司法解释同等的效力。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9期26-3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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