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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斌案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及量刑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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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方已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又自愿做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作者 梁健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0期15-1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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