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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属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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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客房业消费者按客房费的4%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收费,目的在于通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物价的过快上涨。这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行为,与立法法规定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对私人财产的征收行为。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0期61-63,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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