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与刑事犯相对立的概念,行政犯最先由德国学者提出,后被日本学者采用,并流传到我国。但是,行政犯研究在我国曾长期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传统,加上我国历史上根深蒂固的“刑罚万能论”观念,立法界和司法界通常对刑事犯和行政犯的性质不作严格的限定和区分,使得为数不少的行政法规变成实质上的刑法,从而造成所谓的“刑法的膨胀”,或者“刑事法规肥大症”现象。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0期F0003-F000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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