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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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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国资委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便成为问题。国资委具有行政管理者和出资人两重属性,其工作人员属于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家机关授权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 李然
出处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09年第11期280-281,共2页 popula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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