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个世纪70年代。乡政府叫人民公社。我家离公社很近.小时候,我经常上那儿去玩。当时的公社是一个约6亩地大的四合院。是青一色的红瓦房。法庭就在这个院子里办公,只有两个法官的法庭是一个套间,内屋被用来做宿舍,外问是办公的.靠墙边立着一辆八成新的永久牌自行车。法庭没有电话.打电话要到隔壁的邮电所,办公条件极其简陋。法庭门前也没有挂任何对外的名称标识。当时的法庭工作基本上是常年累月配合公社干部在贴大字报、搞批斗、揪“四类分子”.很少进村办案。听大人们说,告状要找公社,书记自然也就成了断案的“法官”。在公社改乡政府后。因人员增加房子不够用.一个个单位就从乡政府大院里分离了出来。法庭也不例外。随之在乡政府大院隔壁另辟新址,盖了4间红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