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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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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个罪名中较难理解、较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的问题。对此,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这个问题做了说明。
作者 郑民庆 郑江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11期29-3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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