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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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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会计准则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面做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并对采用递延方式收取货款做出了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作者 赵海英
机构地区 黑龙江科技学院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80-8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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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

共引文献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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